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的代表意见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的代表意见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