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过半数且不少于十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作为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
主席团应当将代表的复议要求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主席团复议作出决定,或者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复议的决定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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