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并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与,充分听取其对议案的办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