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的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建议列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也可以建议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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