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交付办理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含有明确的办理部门、措施、时间要求等内容的办理方案。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时,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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