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代表对本市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