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事项决定草案等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有关起草说明中予以阐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