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作出决定,将代表议案提请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议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交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将代表议案列入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工作计划,或者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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