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第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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