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