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