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5-21 共 8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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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转送...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互联互通、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根据需要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案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按要求一并报送备案报告、...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下列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厅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常...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有关委员会应当自...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规范性文...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六条 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研究后,法工委认为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经报秘书长同意按第...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 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围绕本市工作重点,法工委会同有...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依法移送有权...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在依职权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中,或者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中,...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有关委员会了解备...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由法工...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按照主任会议要求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并完成相关...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并按照本条例规定重...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向该国家机关反馈...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法工委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市人大常...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国家机...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转送...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互联互通、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采取召开备案审查... 第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按要求一并报送备案报告、...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下列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厅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三条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常...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五条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健全...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由常...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 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研究后,法工委认为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经报...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二十条 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重要法律实施、落...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主动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中,或者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实...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有...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三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章 审 查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三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由法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按照主任会议要求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并完成相...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向该国家机关反馈...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法工委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上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国家机...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