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转送和存档等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备案审查的分办、协调、综合、研究、报告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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