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