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本市国家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