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厅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后转送法工委;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单位补充或予以退回重新进行报备并说明理由。补充报备材料或重新报送备案,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根据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审查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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