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章 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厅备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上海人大公众网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上海人大公众网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