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依法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对有关机关移送的审查建议,法工委按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