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 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围绕本市工作重点,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