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研究后,法工委认为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经报秘书长同意按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提出审查研究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