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六条 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此前已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此前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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