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由法工委负责接收、登记,会同有关委员会审查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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