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登记,报秘书长批转有关委员会会同法工委进行审查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