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在依职权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中,或者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作出说明并书面反馈说明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