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