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有关委员会了解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报秘书长同意向主任会议报告。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报秘书长同意向主任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