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有关委员会了解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报秘书长同意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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