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