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向该国家机关反馈审查结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工委反馈审查结果。
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市人大备案审查信息系统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系统进行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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