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