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法工委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