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并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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