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下一步工作考虑和建议等。法工委起草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应当征询各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