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上海人大公众网刊载。备案审查工作动态、重要进展和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