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和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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