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本市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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