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