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