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暂时进境期限;会展活动结束后,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进境展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并准予核销结案。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