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大型会展活动保障等服务。
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