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举办预计单日人流超过五万人次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保障申请。区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区级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举办预计单日人流超过五万人次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保障申请。区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区级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