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会展活动计划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会展活动计划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