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会展活动管理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