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参展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扰乱会展活动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