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