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三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