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二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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