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