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九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