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举办单位明知参展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不作处理;
(二)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三)其他严重破坏会展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举办单位明知参展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不作处理;
(二)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三)其他严重破坏会展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