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取水,并限期将深井填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